(2016)晋0105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精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精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财保38号申请人山西精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心北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961XW。法定代表人王尔健,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南外环路东段泉子山前。法定代表人许学湘,职务经理。申请人山西精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74221元或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二、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4221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范伟朝所有的坐落于兴华苑丽日区X-X-X号,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并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