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亨利与华大仁通(北京)明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亨利,华大仁通(北京)明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771号原告程亨利,男,193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华大仁通(北京)明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中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程亨利与被告华大仁通(北京)明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亨利诉称,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期限1年。至今被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利息1200元、违约金1800元,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与原告程亨利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借款人是“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收款凭证上盖的也是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而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华大仁通(北京)明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不明确,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亨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