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贾斌与李宝山、任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斌,李宝山,任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466号原告:贾斌,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淮北市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山,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任雪红,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贾斌诉被告李宝山、任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斌委托代理人李先义,被告李宝山、任雪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斌诉称:2013年10月12日,被告以急需用款为由通过朋友关系找到原告要求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金额11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出具借据同时原告汇款。2013年11月3日,被告再次找原告借款,双方按照上次借款约定,被告出具借据,原告同时汇款30万元,该笔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2分。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宝山辩称:原告所述两笔借款分别为11万元与30万元均是事实,利息2分也是事实。被告任雪红辩称:借款的经手人都是李宝山,具体的情况都不清楚,不能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宝山、任雪红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宝山、任雪红以急需用款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贾斌借款11万元,被告李宝山、任雪红给原告贾斌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贾斌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用期计12个月,从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利息已付至2014年2月12日,借款人:李宝山、任雪红;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3年10月12日”。被告李宝山又于2013年11月3日向原告贾斌借款30万元,被告李宝山给原告贾斌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贾斌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用期计3个月,从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2月3日止。利息已付一个月,借款人:李宝山;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3年11月3日”。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另查明,被告李宝山与被告任雪红于2012年10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户籍信息、两被告离婚证明、借款借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宝山、任雪红共同向原告贾斌借款11万元,有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李宝山对此不持异议,表示认可,被告任雪红认可借据上的签名是其所签。原告请求被告李宝山、任雪红偿还借款11万元的本金的请求,事实清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月利率为2%,被告已表示认可,且被告已实际履行至2014年2月12日,该利息应自2014年2月12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11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宝山向原告贾斌借欠的另一笔借款是30万元,有被告李宝山为原告出具是借据为凭,证据确凿,原告贾斌要求被告李宝山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已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该借款利息应自借款之日推后一个月即2013年12月3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3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该30万元借款债务发生在两被告李宝山、任雪红离婚之后,应被告李宝山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李宝山、任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贾斌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2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11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李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贾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3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被告李宝山承担2750元,被告任雪红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思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