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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建寿与蔡东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寿,蔡东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寿被执行人蔡东有申请执行人徐建寿与被执行人蔡东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调确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安装款人民币3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东有去向不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东有所有的退休金账户。被执行人蔡东有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57号503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1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