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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立勇与代建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勇,代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勇。被执行人代建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