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潘冬钦、潘曦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潘冬钦,潘曦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建春,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潘冬钦。被执行人潘曦程。本院(2016)湘138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冬钦、潘曦程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冬钦、潘曦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