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8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旭滨与被执行人傅英超抵顶房屋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滨,傅英超,王寿良,傅显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882-3号申请执行人:孙旭滨,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傅英超,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寿良,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傅显祖,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旭滨与被执行人傅英超、王寿良、傅显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傅英超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九区10号楼一单元601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第2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48200元接受房屋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旭滨时起,申请执行人孙旭滨取得被执行人傅英超已预售登记的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九区10号楼一单元601室(带阁楼)及小房一处的房屋所有权。二、买受人孙旭滨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