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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婉青与蒋丹亚、李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青,蒋丹亚,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07号原告:黄婉青。委托代理人:卢法友,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庆龄,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丹亚。被告:李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590、592、594号。负责人:陈春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旖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婉青为与被告蒋丹亚、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丹亚、李平、平安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婉青自愿撤回对被告蒋丹亚、李平、平安保险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婉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婉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