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588号原告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峰,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5幢。法定代表人马生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阿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俊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5)开民初字第6746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