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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3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刚与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拉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35民初13号原告刘刚,男,48岁,1968年06月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聂拉木县。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人莫裕科。本院在审理刘刚与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米玛次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巴普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