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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温州市永厦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证保1号申请人:温州市永厦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环城东路永嘉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丐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温州市永厦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方投资集团永嘉化工厂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一、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9月1日以后的财务账簿、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二、第三人南方投资集团永嘉化工厂有限公司2004年3月12日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9月1日以后的财务账簿、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二、查封第三人南方投资集团永嘉化工厂有限公司2004年3月12日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永厦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益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