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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罪犯朱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000号罪犯朱辉,男,生于1991年8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孝昌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鄂孝南刑二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朱辉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朱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出对罪犯朱辉减刑建议符合法定程序,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平审判员  卢建红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