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刘某、尤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刘某,尤玲某,申盼某,刘新某,刘俊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振某,该行三农金融部主管。被告刘某,与尤玲某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被告尤玲某。被告申盼某。被告刘新某。被告刘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被告刘某、尤玲某、申盼某、刘新某、刘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交纳3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兰铁花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