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邹洪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邹洪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56号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30层第一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鹏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澜。被告邹洪平,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洪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