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与廖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廖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164号原告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组织机构代码25972221-3。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绍云、黄滢,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廖晓燕,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与被告廖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泉州市冠力电池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