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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骆昌寿与朱和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昌寿,朱和国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715号原告:骆昌寿,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郑力源,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告:朱和国,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昌寿与被告朱和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华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