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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2民初85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谭启华,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民,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互认识并恋爱,2001年4月原、被告申办了结婚证正式结为夫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在青川县青溪镇东方村八组原告娘家居住生活,婚姻承续期间,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两个,长女马某,生于2001年7月25日,现就读于遂宁职业技术学院(幼师),长子廖某甲,生于2009年6月6日,现就读于青溪蓝天幼儿园(学前班)。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创造有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大地震后为了被告搞工程,以原告的名义在青溪信用社贷款40000元,不足部分又借用乡邻杜某某的名义在青溪信用社贷款20000元,另在原告小姨刘某某处借款10000元、原告父亲的朋友罗某某处借款20000元,以上借贷款全部交由被告在乔庄去搞工程,结果全部亏损;被告成天游手好闲,不承担责任,时常喝醉酒还打骂原告,两个儿女的书学费、生活开支等,全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协同支撑,被告于2013年底与原告打骂后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现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名成实亡,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相关权益,原告特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互认识并恋爱,2001年4月原、被告申办了结婚证正式结为夫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在青川县原告娘家居住生活,婚姻承续期间,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两个,长女马某,生于2001年7月25日,现就读于遂宁职业技术学院(幼师),长子廖某甲,生于2009年6月6日,现就读于青溪蓝天幼儿园(学前班)。被告于2013年底与原告打骂后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现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名成实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一份,调查笔录三份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对原告、对子女、对家庭都没有尽到当丈夫、当父亲的责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也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因此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做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志林人民陪审员  马志富人民陪审员  岳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文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