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8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鹂和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鹂,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黄鹂。被执行人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华腾公司、鲁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华腾公司、鲁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的存款、收入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