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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漆长高与那·达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长高,那·达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764号原告:漆长高,汉族,农民。被告:那·达拉,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长高诉被告那·达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漆长高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那·达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借款6000元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长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漆长高负担。审判员 鲁 芳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