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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巫家兴与陈强、黄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家兴,陈强,黄春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38号原告巫家兴,柳州市众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被告陈强,无固定职业。被告黄春花。委托代理人黄春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兴诉被告陈强、黄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巫家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春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家兴撤回对被告黄春花的起诉。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垭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