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巫家兴与陈强、黄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家兴,陈强,黄春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38号原告巫家兴,柳州市众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被告陈强,无固定职业。被告黄春花。委托代理人黄春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兴诉被告陈强、黄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巫家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春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家兴撤回对被告黄春花的起诉。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垭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