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翼刑初字第0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中共党员,山西省翼城县人。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任翼城县某某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6月30日任某某局纪检组长,2011年5月3日分管财务工作。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原沛瑶,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翼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翼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临刑终字第0024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翼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临刑终字第002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刘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辩护人原沛瑶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证据问题,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翼城县某某局纪检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翼城县某某局指派其负责清算收缴下属单位某某队的部分职工养老保险金,任某某先后收取了职工栗某某、矦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五人的养老保险金95000元,另外还收取了钻井队原会计索某某代收的部分职工养老保险金13000元。任某某收取该笔款后未上缴养老保险所也没有上交本单位,将以上108000元予以侵吞。补充侦查后,变更指控任某某贪污数额为109278.3元。侦审中,任某某退交赃款108000元。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收取养老保险金的情况属实,但所收取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了,自己只用了7800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任某某收取某某队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数额是按照相关文件算出来的。收取后,因崔某甲不出具收据才拿回来的,虽崔某甲已交了那几个人的养老保险金,但知道任某某手里有这笔钱,局长张某甲也知道此事。任某某在保管这笔钱的过程中,等崔某甲要这笔钱,又赶上门市部催要单位欠款,任某某向局长说过,作为局长没有考虑怎样处理,只要求任某某处理欠款,任某某只能先用此笔养老金去结算单位欠款,等崔某甲要这笔款的时候另想办法处理,任某某不可能侵吞这笔款。交款的五个人中有两个人持有条据,如果要侵吞何不说成没有收过其他人的养老保险金。第二次也是同等情况,只有等待,任某某又分管财务,新局长又指定了门市部,也是让任某某处理单位在门市部的欠款。任某某在处理之前也给新局长说过此事,虽局长没有同意,但默许了,这两笔钱就用于单位支出了,剩余7893元应该属于单位的正常周转。崔某甲虽然没有说要这笔钱,也没有说不要,任某某只能保管这笔钱,不是占有。鉴于任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积极退赃,应对任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系翼城县某某局干部,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任该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6月30日被中共翼城县委任命为该局纪检组长;2011年5月3日起分管该局财务工作。2008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根据翼城县某某局局委会的决定负责清算收缴下属单位某某队的部分职工养老保险金,并于2008年年底、2010年后半年先后两次收取了栗某某、矦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五人的养老保险金95300元,另外还于2008年11月30日收取了原钻井队会计索某某代收的其他职工养老保险金13978.3元,共计109278.3元。任某某收取该笔款后未上缴翼城县养老保险所,也没有上交本单位财务。2008年的腊月,任某某用2008年年底所收的养老金40660元结了其在某汾酒专卖店赊欠的烟酒款。2011年7月2日、2012年5月25日,任某某用2011年收的养老金共计60000元,分两次结了其在某名酒名烟行赊欠的烟酒款。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退缴赃款109278.3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共翼城县委组织部文件。证实:被告人任某某于2008年6月30日被任命为某某局纪检组长。2、翼城县某某局的证明。证实:任某某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任办公室主任,2008年6月至今任纪检组长,2011年5月3日分管财务工作。3、某某局班子会议纪要。证实:2008年5月10日,翼城县某某局班子会议研究了关于某某队养老保险金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于正常上班的人员,2008年前拖欠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单位交,个人部分个人交,但根据实际情况先由单位垫付;二是对不正常上班的人员,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单位交,个人部分个人交;三是对于只在单位挂靠但没有上班的人员,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具体由办公室测算实施。4、翼城县某某局钻井队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账目复制件,某某队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实:翼城县某某队职工自1996年至2008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情况及数额,全部由某某队缴纳。5、2013年1月25日张某甲的证明。证实:199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他任翼城县某某局局长。任某某办理部分手续挂在某某局系统的人员养老保险,通过下属某某队解决一事,他同意过,由任某某具体办理。对于收缴情况以及是否交给某某队或直接上缴劳动局不清楚。6、2013年1月23日19时马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至今,他任翼城县某某局局长。他既不知道任某某收取某某队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事,也不知道收取了多少钱,更不知道他把这些钱干什么用了。任某某没有给他汇报过。在检察院调查任某某期间,他问过任某某关于收取某某队养老保险金的事情,当时任某某说把收取的钱都交给了队长崔某甲了,没有说具体数额。7、崔某甲的讯问笔录。证实:他没有收到过任某某所交的职工养老金,也没有指派会计杨某收过此款。8、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任某某没有给她交过某某队职工养老保险金。2008年6月,崔某甲让她代记某某队的财务账。2008年通过崔某甲认识了某某局办公室主任任某某,她没有收过任某某代收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也没有见过任某某给崔某甲交给养老保险金。通过任某某提醒,她回忆起2008年年底任某某去过崔某甲办公室,听见他们争吵过,但不知道因为啥。2011年1月份,她见任某某在崔某甲办公室,办公桌上放了三四沓钱,大概三四万元,这钱是谁拿的,啥钱,她不知道。她不认识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栗某某、矦某某。9、2012年9月13日矦某某的情况说明及收据。证实:他是1997年至2008年在某某队上班,因不是正式职工,崔某甲不管养老保险,他才找到当时某某局局长张某甲,张某甲答应办理。2008年12月3日,他女儿矦某甲给任某某交了19300元,有收据。收据:2008年12月3日,任某某收到矦某某养老保险19300元。10、2012年9月10日崔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00年他从侯马市剧团调回翼城县某某队工作,没有上过班。2009年记不清哪个月,他交给任某某养老保险款金17000到18000元,当时任某某没有开收据。2010年后半年,又交了2000多现金,任某某也没有给他开收据。11、2012年9月7日栗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他是2003年从联社调到某某局某某队,没有上班,先后交了两次养老保险,都是他妻子翟某某交的。第一次是2009年,交了大约5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1月份,交了4000多不到5000元,两次都没有开收据。经辨认是交给任某某了。12、2012年9月4日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1997年至2006年他是在翼城县某某局工作,但没有上班,2006年至今在林业局上班。大概2008年,单位允许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他就找某某局局长张某甲,张某甲答应了,但说只承担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和利息由他自己承担。他是分两次交钱的,第一次交了3000元,第二次交了5000多,具体数额和交款时间记不清了,两次都是交给任某某了,没有出收据。13、2012年9月29日索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她是1987年到某某队上班,1990年至1992年任出纳员,1993年至2008年任会计、出纳,2008年5月任出纳,2009年11月离职。2008年11月30日,她给某某局任某某移交了单位职工贺某某、崔某乙、张某乙、王某甲的个人部分养老金共计13978.3元,任某某出具了收据。收据:2008年11月30日,任某某收到某某队养老保险个人部分13978.3元。14、任某某的供述。(1)2012年9月14日16时讯问笔录。证实:2008年某某局下属单位某某队共有五个人的养老保险金是他收取的:2008年,栗某某和张某某都是交了两次,每人8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没有出收据,包括个人部分和利息;矦某某交了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交了19000元左右的现金,他有出的收据,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以上三人是在张某甲局长办公室说好后,在他办公室交的。2011年崔某某交过两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共计20000元左右,没有出收据,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王某某交了两次,大概是40000元,没有出收据,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及利息,共收取了95000元。分两次交给了崔某甲,第一次是2008年11月底,是在崔某甲的办公室,当时崔某甲和会计杨某在场,具体交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他把钱给了杨某,崔某甲不让杨某给他出收据。第二次也是在崔某甲办公室给的,当时崔某甲和会计杨某在场,他把钱给了杨某,杨某也没有给他出收据,当时他的司机拉着杨某去银行存的钱。两次共交了95000元。(2)2012年10月9日的讯问笔录。证实:索某某给他交的在某某队上过班的人员养老金,具体不知道是谁的,交的是个人部分,金额是13000元,他出了收据。收取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是按照当年本人的工资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算出来的,2008年补交养老保险时,当时交了就不再出利息,后补交的要计算利息。他是依据县养老保险所提供的计算表算出来的。索某某交的那部分花名表记不清是谁制作的,他代收的这部分都是自己制作的。属于某某队的在册人员和挂职人员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他共收取了108000元,分两次交给崔某甲了,第一次是2008年11月底,是在崔某甲的办公室,当时崔某甲和会计杨某在场,给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他把钱给了崔某甲,让崔某甲打条,崔某甲说马上就要交不需要打条,为此事两人还吵了一架。第二次也是在崔某甲办公室给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崔某甲和会计杨某在场,他把钱给了崔某甲,崔某甲交给杨某存到银行了,也没有给他打条。因为第一次没打条,这次就没有说让打条。当时他司机李某丙拉着杨某去银行存的钱。两次共给了崔某甲108000元。(3)2013年1月19日10时讯问笔录。证实:事实上他把钱全部交给了崔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感觉很冤枉,是他疏忽大意没有向崔某甲要收据。(4)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12月27日,县政府以政办函发(2008)33号文件批复对某某局钻井队进行事业改制,当时该单位共有在册职工18人。2009年11月29日,经县上领导批示,同意财政局拨付土地出让金用于解决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遗属补助、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等问题,涉及五名职工的具体情况是:栗某某2003年10月15日调入该单位;景某某1997年6月11日调入该单位,已退休;王某某1998年5月28日调入该单位;崔某某2000年10月12日调入该单位;张某某曾在该单位挂职,多年不上班,后在其它单位上班,档案提走,无调动介绍信,以上五人的养老保险金已全部缴入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5)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栗某某交了两次,计8000元左右,包括个人部分和利息,无收据;张某某交了两次,计8000元左右,包括个人部分和利息,无收据;矦某某交了一次,计19000元左右,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有收据;崔某某交了两次,计20000元左右,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无收据;王某某交了两次,计40000元左右,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及利息,无收据。(6)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经县政府批准,某某局下属单位某某队事业单位改制。局里研究决定,挂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全部承担,并确定由他进行测算收缴。期间由他代收了栗某某、张某某、矦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五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分两次交给某某队,第一次交钱时,崔某甲和会计杨某均在,当面算清后,他要求崔某甲出具收据,崔执意不出,还发生了争吵,最后也没有出具收据。第二次交钱时,崔某甲和会计杨某均在,当面算清后,他司机开车拉着杨某将钱存入账户,仍没有给他出具收据。后来他知道崔某甲已将职工养老保险金全部交到养老保险所,再没有问过这个事。这次检察院侦查崔某甲问题时,才知道崔某甲并未将他代收的养老金入单位收入。15、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暂收收据一张。证实:2013年1月29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任某某交现金108000元。16、孙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自2011年5月起至今任某某局会计,当时任某某分管财务工作,单位采购事宜由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办理,财务票据由任某某签字支出。2011年、2012年,由任某某批准,李某某经手,共从账上支出用于上级来人接待的烟酒款76600元。17、李某甲2014年6月10日的询问笔录。证实:她经营某汾酒专卖店。2008年到2009年,任某某在专卖店购买烟酒大概有12次,每次都是赊账,所欠烟酒钱4万元左右。有一年年底,她找任某某催要过几次,后来任某某给了4万多元现金把账结清了。结清后,任某某把欠条拿走了。18、王某乙2014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证实:他是某某局的副局长,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分管某某局财务工作。2008年任某某担任纪检组长后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主任,当时具体用于招待的烟酒由财务和办公室负责。在他分管财务期间,任某某、李某某经他手报销过王某丙门市部和某瓜果店的烟酒,某汾酒专卖店的烟酒没有报销过。19、李某某2014年5月30日的询问笔录。证实:他2001年到某某局工作,大概2004年在某某局办公室工作,2011年任办公室主任。他在办公室期间,任某某是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王某乙分管财务工作。某某局的日常招待财务和办公室都管,财务是会计李某乙,办公室是主任任某某。2010年年底,他任办公室主任后,任某某分管财务,他在某名烟名酒行购买招待用的烟酒,大多数是他自己去拿,任某某也拿过,局长司机也拿过。拿烟酒的时候记账。被告人任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辩称:局委会安排他收取的养老保险金之事及收取的户名、金额均属实,但辩解没有将这笔款侵吞,而是为某某局支付了烟酒款。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的辩解意见,并提交了由公诉机关调取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2013年1月23日9时40分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后半年,他给崔某甲送钱时,因崔某甲不打条,又把钱拿回来了。2011年1、2月份,因某某局换了领导,他让崔某甲把这部分养老金交了,所以就没有给崔某甲钱。后来把这笔钱支付了局里在烟酒门市部赊欠的烟酒款。门市部有给他出具的收条。因给某某队已经说好了让崔某甲交这笔养老保险金,某某局经费又紧张,就把这钱支了,某某局就不入账了。共有两个门市部,不知道门市部的名字。2008年12月,记不清是在他办公室还是在张某甲局长办公室,他说收了一点钱,想用到局里经费支出,局长张某甲说不敢拿人家的钱开支吧,他说没事,他就把钱支了。2011年正月底,在马某某局长办公室,他说手里收了一点钱,想用于局里经费支出,局长也说不敢拿人家钱开支,他觉得没事,就把钱开支了。第一次支付的是50000元,第二次也是50000元,有门市部打的收据。因为他支付的钱是收的养老保险金,虽然用于局里开支了,如果查出来,可能要追究相关责任,以前就没有敢承认。2、2013年01月23日17时10分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某某局支出了烟酒款。2008年腊月他一次性给了门市部50000元,用的是2008年收的养老金,门市部有打的白条。2011年他分两次支付给另外一门市部现金50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用的是2011年收的养老金,门市部有给他打的白条。第一次2008年他收取养老保险的事局长张某甲知道,局长让他把钱交给某某队,他给崔某甲时,崔某甲不打条,他就把钱拿回来了,他就给局长说用这笔钱开支局里的烟酒款,张局长说不敢吧,他说没事,就用这笔钱支了局里的烟酒款,除张局长以外,没有人知道。第二次,大概是2011年2月份左右,他给局长马某某说收了几万元某某队养老保险金,想用于局里烟酒开支,马局长说不敢吧,他说没事,就用这笔款开支了局里的烟酒款,除马局长外没有人知道。后来崔某甲没有向他要过这笔钱。3、2013年01月25日9时10分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一共收了养老保险金108000元,分两次收的,第一次收了49000元,第二次收了59000元。这些钱基本上都开支了某某局在两个门市部购买的烟酒款了。主要是两个门市部,其中一门市部大概支付了四、五万元,具体想不起来了。另一个门市部大概支付了五、六万元,门市部有打的收据,剩下还有一些零星支出,记不清了,他自己还花了五千余元。他印象中支付这些钱时给领导说过。4、2013年6月21日10时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所收的养老保险金弥补了某某局经费,基本上用于某某局在烟酒门市部购买的烟酒款,还有一些零星开支,他个人也花了一点。这些情况两任局长都能证明。在侦查阶段,因为他知道动用的是收的养老保险金,如果被查出来,怕被判刑,所以没敢承认。2008年他任办公室主任,在外面拿东西,年底门市部催得紧,他就用收的钱给了。2011年他分管局里财务,门市部就找他结算,他就支付了。一家门市部6万元,经手人是侯某;一家是汾酒专卖4万多元,经手人是李某甲,另外还在临汾支付了720元酒款。这些烟酒都是局里来客接待,还有去市里、省里用,都是领导让拿的。其中一家大部分都是李某某拿的,他结的账。另外一家是他经手拿的,原局长张某甲知道,他有保存的两家给他出具的手续。5、收据复制件三张。①翼城县某名酒名烟行于2011年7月22日出具的收到某某局现金50000元白条,经手人侯某。②翼城县某名酒名烟行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的收到某某局烟酒款10000元白条。经手人侯某。③2011年7月2日收据,支出720元。没有项目和交款单位。④取货明细,全部由任某某签字,时间是3月21日至第二年1月5日共13次,计40660元,具体年份不详,没有门市部印章。6、2013年1月22日杨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9月,具体时间不确定,任某某来到她家,说给崔某甲交过两次养老保险金的事,她说不知道,任某某让她回忆一下。通过任某某提醒,她印象当中2008年12月份,任某某在崔某甲办公室和崔某甲吵了几句,但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2011年1月左右,任某某和司机一块儿到崔某甲办公室,她去倒水,当时看到办公桌上放了大概三、四万元,不知道是什么钱。7、马某某的证言。①2013年6月6日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底至2012年在他任局长期间,局里在某烟酒门市部购买过烟酒,先后赊了烟酒款十余万元,这些都是用于上级部门检查、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用途。每次买烟和结账都是任某某负责的。他也多次安排过任某某给人家结账,在任某某出事之前结算过一部分,具体结完了没有不知道,好像结了6万多元,具体不清楚,用的什么钱不清楚。任某某是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这些事情他自己安排。任某某没有给他说过是用收取的养老金支付的。②2013年6月6日的情况说明。证实:自2010年底至2012年,他局在某烟酒店先后赊了烟酒款十余万元,用于上级部门检查、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用途,具体数字记不清楚。当时任某某分管财务,他让任某某尽快将欠款结算了。后来任某某告诉他说烟酒款结了,但具体怎么结的,用啥钱结的,他不清楚,任某某也没有告诉他。③马某某在第一次开庭时的庭审证言。证实:他在检察院调查任某某时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实。在某门市部赊的烟酒大部分是办公室主任李某某拿的,是他安排的,门市部也是他确定的,用于上级领导、本级部门检查等接待。当时政府拨款有限,数额又太大,有些欠款也没有办法结算,任某某分管财务应想办法解决。2011年门市部的人找他要账,他让找任某某处理,任某某提出用所收的养老金处理此事,他没有同意,后来也没有问任某某如何处理的。每次需要烟酒时都是他先给任某某说,任某某再给办公室安排,谁方便谁去签字拿东西,需要什么拿什么。他没有看过取货明细也没有看过欠条,门市部找他要账时他都安排找任某某,有没有结账不知道,结算从经费里出。他不管财务,每个月初任某某就要考虑如何支出,财务上的事他不多过问,都是任某某签字支出。因单位欠款较多,任某某给他说过用收的养老保险金支出,他没有同意。后他不知道任某某用这钱处理了。8、张某甲的证言。①2013年6月13日证明材料。证实:关于任某某代收养老保险费的事是经局委会研究决定的,至于收多少钱他不清楚,这笔款应该交到劳动局养老保险所。但需要说明的是任某某当时分管机关工作,也协助财务来人接待工作。大约08、09年底,任某某曾说过经手在外面门市部拿过烟酒,欠好几万元。局里没有派财务结算过,他本人也没有用发票在财务报销过。②2013年6月13日的询问笔录。证实:任某某在下属单位某某队收取养老保险的事他知道,是经局委会研究决定的,收了多少钱他不清楚,是否交了养老保险所也不清楚。在任期间,局里日常招待有在外面购买过烟酒,一般都是赊账,一年大概十几万元钱。购买烟酒以财务为主,办公室也协助。财务上是李某乙,办公室是任某某,任某某可能购买过有几万元吧。2008、2009年底,任某某给他说过经手赊的烟酒款有几万元,门市部催要欠款,给人家结算了。后来不知道是否结算了,他知道有这回事,在某某局的账上没有报过这笔钱。任某某没有给他说过用收取的养老保险金结算烟酒款。9、侯某的证言。①她经营某名酒名烟行。某某局在她店拿烟酒,任某某拿过几次,大部分是办公室主任李某某拿的,不过都是任某某结的账。某某局总的在他门市部拿货共欠十三四万元,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任某某隔段时间结一次账,开发票的大概有七八万元左右,现金6万元。现在已经不欠货款了,因为钱太难要了,后来再没有让他们拿货。②2013年6月24日的情况说明。证实:她经营某名酒名烟行。某某局办公室主任李某某于2011年在他门市部购买烟酒,每次都由李签字记账,隔段时间结一次账,总的在他门市部拿货大概有十三四万元左右,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开发票的大概有七八万元,是转账打入他账户的,剩余的都是任某某以现金方式结清的。在此期间她要了好多次账,每次都是推拖不给,2012年才把账结清了。10、李某甲的证言。①她经营汾酒专卖店。某某局经常在她店里拿东西,拿东西时都是任某某给他签字。大概是2010年底任某某把账结了,当时是付的现金。②2010年任某某在他门市部购买烟酒,每次由任某某签字取货。期间,他给任打过几次电话要账,还去某某局办公室找过一次。在2010年底任某某以现金方式结清了,金额四万至五万之间,结清后欠条由任抽走,他没有给任某某出具过任何手续。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任某某所拿烟酒是否用于公务接待应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任翼城县某某局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期间,按照局班子会议决定,完成收取和缴纳下属单位某某队的部分职工养老保险金任务。被告人任某某先后收取栗某某、张某某、矦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五名职工及索某某征收的其他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09278.3元。该笔款项属于公款管理范围。任某某收取后本应按时缴纳到县养老保险所或交给单位会计入账,却将109278.3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供述将此笔款大部分支付了单位所欠的烟酒款,并陈述了两个门市部地点、名称,局领导知情。侦查机关根据任某某的供述进行了调查取证。辩护人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的辩解,并在庭审中提交了由侦查机关调取的任某某的讯问笔录、两任局长的证言、两个门市部经营者的证言、收款收据及取货明细等证据,来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将此笔款中大部分用于因公开支。结合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称2008年年底,因菜市场对面门市部的人到单位催要烟酒款,单位经费又紧张,他给局长说用此笔养老保险金支付欠款,局长没有同意,就自作主张支付了40660元,抽回了自己所签的取货明细。辩护人提交的除了任某某的供述外,时任局长张某甲的证言未能说清;取货明细只能证明所取货的数量和金额,但不能证实是在哪个门市部取的货,是否是用于单位公务接待,且没有门市部的收款记载;门市部经营者的证言也是含糊其辞,所陈述的取货时间、付款时间与任某某的供述不一致、具体金额也不能确定;又没有其他人知情。现有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称2011年底,某门市部的人到单位催要所欠烟酒款,因单位经费紧张,他给时任局长马某某说用所收取的养老保险金支付欠款,虽马某某没有同意,但还是用此笔款两次支付了欠款60000元。辩护人庭审中提交有任某某的供述、马某某的证言、门市部经营者的证言、收款收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合议庭认为,虽然取货的门市部是局长马某某确定的;主要取货人是办公室主任李某某,有时任某某也取货;某某局先后赊欠某烟酒门市部烟酒款十余万元,由任某某签字在局里报账处理76600元;任某某曾对马某某说过用所收取的养老保险金支付欠款,马某某没有同意;翼城县某名酒名烟行向任某某出具的收到某某局现金5万元、1万元的收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任某某用所收取的部分养老金支付了某某局赊欠某烟酒门市部烟酒款6万元,但无法证明该6万元烟酒款是用所收取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在门市部所取6万元烟酒用于单位公务,对任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用收取的养老金支付了单位的烟酒款,积极退赃,应对任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任某某辩解自己还有720元的因公支出,并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金额为720元的票据,但无证据证明此项开支是因公支出,此项辩解无法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已退缴赃款109278.3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原羁押时间14天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任某某已退缴赃款10927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旭峰审 判 员 胡寿民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