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燕珺与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珺,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李燕珺,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张睿,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滑晓峰,总经理。原告李燕珺诉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燕珺诉称,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采购部屈新平经理口头订立供货协议,约定由原告自2015年1月23日起向被告提供海鲜、调料等货物,货款被告自原告每次供货之日后一个月支付。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开始向被告供货,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按这种方式付过款,原告多次找被告总经理滑晓峰索要货款,被告说在威海又开了个店,资金紧张,正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等贷款批下来后一次性结完。但被告的贷款一直未见动静,货款一拖再拖,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被告仅支付几千元。鉴于被告言而无信的情况,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从2015年1月23日原告开始供货至2015年5月17日原告停止供货,原告总计送货222678元,被告陆续仅付给原告69000元,尚欠原告153678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53678元。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自2015年1月23日开始给被告提供海鲜、调料等货物。2015年9月16日,经双方核对,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价值222678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69000元,尚欠153678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5367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百草蒸宴海鲜送货汇总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应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燕珺货款1536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被告山西百草蒸宴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康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