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香与肖寿华、刘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肖寿华,刘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215号原告李香。委托代理人袁秋林,系原告丈夫。被告肖寿华。被告刘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与被告肖寿华、刘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程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