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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香与肖寿华、刘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肖寿华,刘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215号原告李香。委托代理人袁秋林,系原告丈夫。被告肖寿华。被告刘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与被告肖寿华、刘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程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