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萍申诉的邓勇军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01刑申18号周萍:你为原审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以及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以法院的追缴行为,依法应当仅限于邓某的违法所得,原判决、裁定将你的合法存款485万元认定为赃款进行划扣无任何事实证据且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丈夫原审被告人邓某纠集、网罗原审被告人熊某、严某、张某、邓某、彭某、高某、邓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控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邓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3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共计43万元,数额巨大;2次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1人轻微伤,1次指使组织成员强行要求他人停业,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严重;4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微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将公司财物共计8508768元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指使组织成员强迫他人购买指定购物卡,情节严重。邓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2009年年底,邓某强行要求与承包武汉向阳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梅苑商务酒店的张某甲终止合同,张某甲到武汉向阳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任总经理,梅苑商务酒店由其姐夫冯某单独承包,你作为邓某的妻子参与了梅苑商务酒店的利润分红。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