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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洪波诉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874号原告:张洪波,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宋彬,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张洪波诉被告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彬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