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洪波诉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874号原告:张洪波,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宋彬,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张洪波诉被告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彬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