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廖继艳因与被申请人孙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继艳,孙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廖继艳,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睢县水口南路***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桂花,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睢县城关镇解放二路**号。申请再审人廖继艳因与被申请人孙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根本不认识被申请人孙桂花,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孙桂花从来没有向申请人主张过债权,其向法院能提供的欠条不是申请人所写。二、原审程序违法。申请人一直在睢县县城工作,从没有离开睢县,根本不知道孙桂花起诉的事实。原审法院从来没有找过申请人,就直接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外,原审的公告也不合法,未在申请人住所处张贴。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被申请人孙桂花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作为裁判依据的借条,书写人为刘国民,刘国民系申请人已故的丈夫,上述借条系申请人与刘国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因此,申请人称借条并非其书写虽然是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本案涉案债务应为申请人与已故丈夫刘国民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申请人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寻找申请人,包括找到申请人已故丈夫刘国民的父亲询问申请人的住址未果,原审在已穷尽了其他送法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张贴公告时没有在其住址附近张贴,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结合申请人住址不明的事实,申请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廖继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国亮审判员 孙昊培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清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