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53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53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珠海市斗门区白壹号宿舍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珠海市斗门区壹号宿舍楼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