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泰车辆有限公司,高金绪,金瑞芳,孙照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隐珠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号。负责人:孙长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杰,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行副行长,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隐珠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高金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泰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隐珠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薛洪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绪,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瑞芳,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审被告:孙照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泰车辆有限公司、高金绪、金瑞芳以及原审被告孙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及《放弃追索担保责任协议书》,并已经依约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了57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254元减半收取41627元,由上诉人青岛兴本车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安审 判 员 王庆林代理审判员 康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