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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曾维水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曾维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曾维水,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曾维水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8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7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10845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8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曾维水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7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限被执行人曾维水于2016年5月5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845元(被执行人曾维水在执行过程中已缴纳罚款6000元)。案件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曾维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海军审判员  杨华珍审判员  龚国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