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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威与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威,张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陈威,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园小区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4********。被执行人:张明生,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茶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6********。申请执行人陈威与被执行人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0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00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285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