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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龙梅与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梅,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梅。被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