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振涛与樊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涛,樊二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987号原告朱振涛,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被告樊二冰,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涛诉被告樊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振涛撤回对被告樊二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涛承担。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