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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振涛与樊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涛,樊二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987号原告朱振涛,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被告樊二冰,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涛诉被告樊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振涛撤回对被告樊二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涛承担。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