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肖庆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肖庆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165号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黄贤卓,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国荣,女,该所员工,住济南市。被告肖庆英,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肖庆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