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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松琴、祝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松琴,祝永平,郑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龙松琴,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祝永平,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晶晶,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龙松琴与祝永平、郑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祝永平、郑晶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龙松琴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万元和利息56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45元、保全费2850元、执行费689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祝永平、郑晶晶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祝永平、郑晶晶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祝永平、郑晶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6年4月6日,被执行人祝永平与申请执行人龙松琴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案款80000元(已支付),余款于农历2016年年底付清。现申请执行人龙松琴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81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祝永平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龙松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松琴如发现被执行人祝永平、郑晶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