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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辉与魏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被执行人魏杰,男。本院在执行刘辉与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魏杰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刘辉475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8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