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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锦秀、莫仲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锦秀,莫仲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109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封开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国坚。委托代理人宾建文。委托代理人陈钧楷,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吴锦秀,女,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525。被告莫仲利,男,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14。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锦秀、莫仲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已由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由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耀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