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19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蒋某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小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日在岳阳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丙。因被告心胸狭窄,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为避免双方吵架,已在外租房居住10个月。2013年3月15双方协议离婚,因被告不同意未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共同生活了近28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日在岳阳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丙。原告认为被告对娘家人好,对原告的父母及亲戚态度冷淡,被告在家太过强势,原告在家没有尊严和地位,双方常常因此发生争吵。2015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二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共同抚育子女成人,进行家庭建设,虽然双方在婚后因为处理家庭关系产生了矛盾,并且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在家庭生活尊重各自的家庭成员、相互理解���支持,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