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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崔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崔某,崔普军,余秀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宋加跃,农民。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姚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法定代���人:崔普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崔大郢桥口村,系崔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普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秀珍,农民,系崔某母亲。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崔某、崔普军、余秀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3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宋加跃、委托代理人毛均,被上诉人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崔某、崔普军、余秀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9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润洲审判员  庞 玲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姗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