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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攀与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攀,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张攀,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代理人陈链煌,男,漳浦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白湖亭高盛路。法定代表人梁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系公司工程部部长。漳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仲案字(2015)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被执行人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攀损失人民币202585元。申请执行人张攀于2016年4月25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202585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攀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福州力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场支付和解案款人民币18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浦劳仲案字(2015)第6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