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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在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所有资产正在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商初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