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77号原告: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08号。代表人:凌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兵,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葛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郎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