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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燕雅、丁春霞与曹和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雅,丁春霞,曹和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872号原告马燕雅。原告丁春霞。被告曹和胜。原告马燕雅、丁春霞与被告曹和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华朝适用小额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燕雅、丁春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马燕雅、丁春霞负担。审判员  陆华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