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史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史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李新华,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委托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宋广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金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吴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史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