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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邱玉龙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26号罪犯邱玉龙,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认定邱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30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邱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邱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被判处的罚金未缴纳,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