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刑初2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铁岭县熊官屯镇迪麦歌厅二楼包房内与张某某唱歌的过程中因劝酒一事和歌厅服务生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蔡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刘某某时造成刘某某的右手小手指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蔡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在铁岭县熊官屯镇迪麦歌厅二楼包房内,被告人蔡某某与张某某唱歌的过程中因劝酒一事和歌厅服务生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蔡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刘某某时造成刘某某的右手小手指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70000元,取得刘某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30日22时40分,其和张某某喝酒后到迪麦KTV唱歌,因其撵服务生刘某某出去,与刘某某发生厮打,都用啤酒瓶和灭火器打对方。其身上的伤是刘某某造成的,刘某某的伤是其造成的。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其是迪麦KTV服务生,2013年12月30日23时,蔡某某和张某某到迪麦KTV201包房,因蔡某某和张某某让其喝酒,其不喝,蔡、张二人用啤酒瓶打其,三人厮打,蔡某某用啤酒瓶打其头部,其用右手挡,啤酒瓶碎了,其倒地后,蔡某某用灭火器打其。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0日晚11时,其和蔡某某饮酒后到迪麦KTV201包房唱歌,不清楚为什么蔡某某和服务生刘某某发生厮打。蔡某某说他拿灭火器打刘某某了。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0日晚,在迪麦KTV201包房,蔡某某和张某某让服务生刘某某喝酒,刘某某不喝,张某某用啤酒瓶子打刘某某,没打到,蔡某某用啤酒瓶子向刘某某头部打,刘某某用右手挡在头部,其去报警回来时看见蔡某某拿灭火器回包房,把门关上。其听见里面灭火器砸和打架的声音。6、铁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12月31日0时5分许,铁岭县公安局熊官屯镇公安派出所接周某某电话报案,称其所在迪麦KTV包房内,蔡某某、张某某与服务生刘某某发生厮打,刘某某右手小手指骨折。2015年9月8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永昌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蔡某某抓获。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某自然情况。被告人蔡某某提交证据如下: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7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2、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雨生审 判 员 邵 帅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