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妃宁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妃宁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妃宁,男,公民身份号码×××611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妃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期间,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以被告人王妃宁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妃宁到庭参加诉讼。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妃宁某甲工友柯某丙到湛江市奋勇经济区红桥饭店的小卖部买夜宵时,王妃宁看见被害人黄某甲正在小卖部前喝酒吃狗肉,便对黄某甲说:“吃夜宵啊,好生活喔。”黄某甲听后就与王妃宁发生争吵,在柯某丙的劝说下双方才停止争吵。之后,王妃宁某甲柯某丙一起返回饭店的宿舍。不久,王妃宁的胞弟王某乙又到小卖部买夜宵,王某乙又与黄某甲争吵并互相推搡。黄某乙突然拿起王某乙放在地上的饮料瓶砸打王某乙的脖子部位。王某乙被打后就跑回饭店的宿舍叫王妃宁某乙起到小卖部,并用拳脚殴打黄某甲。后在工友柯某丙、陈某丙等人的劝解下,王妃宁某甲王某乙才停止殴打黄某甲,并离开现场。闻讯赶到现场的红桥饭店老板王凤森开车将黄德球送到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最后黄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雷州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喝酒等因素刺激下可诱发××发作。针对上述事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妃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妃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妃宁某甲工友柯某丙到湛江市奋勇经济区红桥饭店的小卖部买夜宵时,被告人王妃宁看见被害人黄某甲正在小卖部前喝酒吃狗肉,便对黄某甲说:“吃夜宵啊,好生活喔。”黄某甲听后就与被告人王妃宁发生争吵,在柯某丙的劝说下双方才停止争吵。之后,被告人王妃宁某甲柯某丙一起返回饭店的宿舍。不久,被告人王妃宁的胞弟王某乙又到小卖部买夜宵,王某乙又与黄某甲争吵并互相推搡。黄某甲突然拿起王某乙放在地上的饮料瓶砸打王某乙的脖子部位。王某乙被打后就跑回饭店的宿舍叫被告人王妃宁某乙起到小卖部,并用拳脚殴打黄某甲。后在工友柯某丙、陈某丙等人的劝解下,被告人王妃宁某甲王某乙才停止殴打黄某甲,并离开现场。闻讯赶到现场的红桥饭店老板王凤森开车将黄德球送到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雷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喝酒等因素刺激下可诱发××发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奋勇派出所于2012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同年12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王妃宁于2015年6月7日在英利镇其家中被抓获归案。(3)、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警大队说明,说明,未能在雷州市人民法院查找到被告人王妃宁在2005年犯抢劫罪的刑事判决书。(4)、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妃宁是1981年1月15日出生。(5)、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文书卷证明,王妃宁是2015年6月7日被刑拘,同年7月14日被逮捕。(6)、鉴定意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湛)公(雷)鉴(尸)字(2012)93号),证明,死者黄某甲尸体经雷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一)、论证(1)、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头面部、躯干及四肢等多处见有挫伤痕、但颅、胸、腹腔内的脏器及重要血管神经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析认为黄某甲可排除外伤性致死。(2)、尸检死者尸表虽见左侧胸近胸骨处有一10.0×1.0cm皮内出血,左肩胛部见1.8×0.6cm表皮剥脱,解剖检验虽见双侧胸壁肌肉广泛出血,双侧有第3-8肋骨于锁骨中线处骨折,左侧胸腔未见积液,右侧胸腔见100ml积液,双肺肺叶间见有点状出血,但颜面未见青紫,双侧眼结膜未见点状出血,心脏被膜下未见出血点。分析黄某甲机械性窒息征象并不明显,可排除窒息死亡。(3)、黄某甲的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含量为28.8mg/100ml,可排除酒精中毒死亡(一般认为血液内乙醇浓度达400-500/100ml时,既能致死)。(4)、黄某甲的胃内容物未检见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成分,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5)、根据尸检见:心包膜完整,心包腔内未见积液,心外膜下未见点状出血,心脏体积偏大,心���未见破裂出血。广东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病理解剖检查结果显示:左、右冠状动脉主干及左前降支动脉粥样硬化症伴钙化,狭窄级;心脏重量340克(超过正常值),左心室壁厚1.1cm-1.3cm(超过正常值),灶性心肌肥大,脾细动脉玻璃样变,脾小动脉纤维化;少数肾细动脉玻璃样变性,管腔狭窄;少量肾小动脉管壁增厚呈纤维化改变,管腔狭窄。说明黄某甲有××变基础(狭窄程度Ⅲ级),其生前患有××。在此基础上,死者与他人相互斗殴过程中,在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喝酒等因素刺激下导致心脏负荷增加、心脏代偿功能较大程度下降,诱发其××发作,心源性猝死。(2)、成伤机制与致伤物分析(一)、头左侧顶部见表皮剥脱;左耳基部上方见一裂口,伤口边缘不整;右颊部近下颌处见表皮剥脱;左侧胸近胸骨处有一皮内出血;左肩胛部见���皮剥脱;左肘关节后外侧见表皮剥脱;右肘关节后外面红肿;右内踝上前方见表皮剥脱,分析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二)、解剖检验见双侧胸壁肌肉广泛出血,双侧胸第3-8肋骨锁骨中线处骨折,结合调查进行分析,以上损伤符合抢救时形成。(3)、检验意见黄某甲符合心源性猝死,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喝酒等因素刺激下可诱发××发作。广东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病理解剖报告书》,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对死者黄某甲进行解剖,提取黄某甲尸体相关组织送广东省医学院进行病理检验,讨论:检查结果显示:左右冠状动脉主干及左前降支动脉粥样硬化症伴钙化,狭窄级;心脏重量340克(超过正常值),左心室壁厚1.1cm-1.3cm(超过正常值),灶性心肌肥大,脾细动脉玻璃样变,脾小动脉纤维化;少数肾细动脉玻璃样变性,管腔狭窄;少数肾小动脉管壁增厚呈纤维化改变,管腔狭窄。上述病变提示其生前患有××。在完全排除机械性外伤、机械性窒息、中毒及电击死等暴力原因致死的情况下,考虑本例因患有××,在某种诱因(如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劳累、饥饿等)刺激下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鉴定意见已通知双方当事人。(7)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3、证人证言(1)王某丙(男、59岁、红桥饭店老板)的陈述,2012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我正在红桥饭店宿舍睡觉,我饭店员工姚某跑到我宿舍告诉我,我的员工王某乙、王妃宁与黄某甲在我经营的红桥饭店前小卖部处打架,我知道后就马上赶到现场,当时黄某甲睡在小卖部的地上,小卖部的老板也在现场,我过去后就将黄某甲扶起来并问他的伤情,黄某甲当时捂着腹部说王某乙、王妃宁两兄弟打伤其全身许多部位,我听后就与员工王少明开车把黄德球送至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生给黄某甲做简单检查后,建议他做CT,于是我就送黄某甲去做CT检查,当时黄某甲意识清醒,我们在等CT结果时还一直跟我在那里聊天,大约过5分钟,黄某甲突然出现休克,我赶紧叫来医生,医生就把他送至抢救室进行抢救,在抢救了约1个小时后,抢救的医生告诉我说“情况不是很好,可能救不过来”,我觉得事态严重,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后来你们分局民警也赶到现场,在7时许,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在送黄德球去医院路上听他说是因为王妃宁说他在厨房私自用饭店的煤气煮东西吃,后来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辨认笔录,王某丙指认黄某甲王妃宁、王某乙是他饭店的员工。(2)柯某丙(男、33岁、英利镇人、红桥饭店厨师)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1时左右我下班后,在红桥饭店二楼看同事打麻将,不久,我同事王妃宁某丙来约我去小卖部买泡面吃,我就同他一起去小卖部买面,当我与他来到小卖部处时,我发现我们红桥饭店姓黄某丙坐在小卖部前的桌子吃狗肉喝酒,黄姓保安发现我后就向我打招呼,黄姓保安对我讲:“良啊,过来和我一起吃够狗肉,这狗肉味道非常好。”我听后就对黄姓保安讲我不想吃。接着,王妃宁就进入小卖部买泡面,而我与黄姓保安继续闲聊。不久,王妃宁买到泡面后伸一桶泡面和一瓶水给我,接着,王妃宁付完钱后也拿着二桶泡面和一瓶王老吉饮料从小卖部走出来到我与黄姓保安面前,王妃宁某戊撕开泡面的包装袋说:“我做了十几年厨房,从来不敢拿厨房里的一点东西。”我听到后,不知道王妃宁讲这话是什么意思,但黄姓保安听到王妃宁这样说后就说:“我没有拿厨房什么东西。”这时,我听到黄姓保安讲话后,认为可能是王妃宁讲黄姓保安拿厨房里的食物,黄姓保安也可能认为是王妃宁讲他拿厨房的食物。接着我对黄姓保安讲,大家不要说了,你快喝你的酒。黄姓保安就也不再说什么,然后我就叫王妃宁某丁去,我边某宁某戊用手推妃宁往红桥饭店大门走,我与王妃宁某丙了约5、6米远后,王妃宁就骂了一句话:X你母。不料被黄姓保安听到,黄姓保安就认为王妃宁是骂他,于是黄姓保安就骂:我X你母啊。王妃宁听到就也生气与黄姓保安对骂起来,他们边骂边向对方走进近,我见状就赶快用手将妃宁往红桥饭店大门推去,我边推妃宁某戊劝讲,大家都是同事,不要打架。就这样我推妃宁回到红桥饭店二楼宿舍,我与王妃宁回到宿舍后,我还劝王妃宁讲,已经没有什么事了,我们吃我们的泡面。妃宁没有讲什么,同我一起泡泡面,我与妃宁泡好泡面后就一起去看同事打麻将边吃泡面,不久,妃宁吃完泡面后就返回宿舍了。时至凌晨3时左右,我就听到王妃宁的胞弟王某乙在红桥饭店的大厅里大声喊叫:“宁某己,我被保安打了。”这时,我与打麻将的陈某丙等人听到后,担心他们会发生打架,就提议下午看看,接着,我与陈某丙一起下楼往饭店大门口走,当我与陈某丙走出大门时,我看到王某乙与黄姓保安正在红桥饭店小卖部前相互打架,看到这种情况后,我和陈某丙等人赶紧向他们走去,我看到王某乙与黄姓保安用拳脚相互打对方,我就赶紧上去拉开王某乙,我拉开王某乙后,王妃宁不知从哪里又走来殴打黄姓保安,在场劝架人就又去将王妃宁推开,这样,我们劝架的人将他们双方都隔开,黄姓保安与王妃宁、王某乙就也不再打架了,但他们双方又用粗话辱骂对方,我担心他们还会打架,我就拉着王妃宁、王某乙往红桥饭店二楼宿舍走,我与他两兄弟回到宿舍后,我就继续劝他们,不让他们打架,接着,陈某丙也上来同我一起劝王妃宁、王某乙。过了二十分钟后,红桥饭店老板娘柯某乙来到宿舍对王妃宁、王某乙说:“保安(黄姓保安)已经打电话回家叫人来打你们两兄弟了,你们快去躲一躲。”王妃宁听到后就讲他不走,后来我与柯某乙等人怕王妃宁、王某乙被打,就继续劝他们离开,在我们劝解下,王妃宁、王某乙才同意离开,接着柯某乙就安排我与陈某丙送王妃宁、王某乙到雷某乙镇开房睡觉,这样,陈某丙骑摩托车搭载我与王妃宁、王何仁到雷城泰悦宾馆开一个双人房休息,大约半个小时后,王妃宁用手机打电话给老板王某丙询问黄姓保安的情况,���妃宁打完电话后对我们讲:“老板说保安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现在情况很严重。”接着他对我与陈某丙说:“我们走了。”说后王妃宁与王某乙就匆忙走出房间往楼下走了。(3)陈某丙(男、23岁、附城镇人、红桥饭店厨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我和同事妃宁、妃仁讲他现在下去小卖部买东西,谁人需要帮忙买东西,当时我就要求他帮我买一罐花生牛奶饮料,我给钱给他后,他就下楼去了。过了一会儿,突然听到饭店大厅传来妃仁的叫声,妃宁某乙听到就急忙赶到楼下,我和柯某丙不知道出了什么事,也跟着妃宁从楼上跑下去,我们下来到大厅看到没人,就走出饭店门口,这时,我们看到妃仁与保安黄某甲正在不远的小卖部外面对峙着,看情形是要打架的,那时黄某甲手还拿着一根木柱,同时我看到长途客车查验员妃富某站在他们身旁处,妃宁看到后就跑了过去,我们担心妃宁过去后会引起打架就也跟着一起走过去,妃仁看到妃宁赶来,就用拳头挥打黄某甲上半身部位,黄某甲一边用木柱阻挡,一边后退。妃宁赶到后,上前将黄某甲手中的木柱夺过来随手丢在地上,同时双手向前猛推黄某甲,紧接着挥拳猛砸黄某甲胸前部位。这样,妃仁、妃宁某甲黄某甲三人就扭打起来,见状,我和柯某丙上前将妃仁、妃宁两兄弟拉开,另外几个同事将黄某甲拉开,妃宁、妃仁用力挣脱开我们后又冲过去用拳头打黄某甲,并将黄某甲打倒在地上,我们又赶紧上前劝阻,将妃宁、妃仁拉开,当时妃宁异常激动,他用力挣脱开后上前用左手按住倒在地上的黄某甲肩膀,右手握拳打黄某甲后颈部,我用力将妃宁拉开后与妃良等人将妃宁、妃仁两兄弟劝回宿舍后,随后我又下楼来小卖部处,那是妃良从地上捡起一���花生牛奶递给我笑着对我讲:“给,你叫妃仁买给你的,你喝了吧。”我舍不得就这样将那罐花生牛奶丢掉,就打开喝了一半,然后随手丢在地上。一会儿,饭店老板王某丙也赶到现场,当时黄某甲正在不知与谁人听电话,黄某甲通完电话后就捂住腹部讲疼,老板王某丙问黄某甲伤势如何,黄某甲将其全身都被妃宁兄弟打伤了,同时还讲到他刚才被妃仁用罐装花生牛奶饮料砸了后颈部,老板王某丙看到黄某甲伤情严重,就与饭店员工少明将黄某甲送去医院救治,老板王某丙他们离开后,老板娘就对我和某良讲,黄某甲刚才打了电话可能是叫人过来,担心会打伤妃宁兄弟,将事情闹大,就叫我们先带妃宁兄弟离开回避一下,这样,我就与妃良骑车搭载妃宁兄弟离开红桥饭店来到雷城泰悦宾馆开了一间客房休息,在房间里,妃仁打电话给少明文黄某甲伤势如何,少明��黄某甲正在做CT检查,情况未明,妃仁将电话挂断后就与妃宁小声商量一下,随后,妃宁兄弟就离开房间,当时我们问他们去哪里,他们不回答。辨认笔录,陈某丙指认被害人黄某甲及殴打被害人的人是王妃宁、王某乙。(4)陈某乙(男、35岁、唐某乙、雷州至珠海客车查验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凌晨20时许,我同往常一样在沈海高速雷州入口处上班,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由于已经没有什么客车要查票了,我就骑车往红桥饭店的小卖部休息一下,当我来到小卖部处时,我看到红桥饭店保安黄某甲坐在小卖部前的桌子上喝酒,我就同他打招呼后,就坐在小卖部门口的阶梯上玩手机游戏,不久,黄某甲喝完酒,收拾好东西后继续坐在小卖部门口前桌子上喝茶,时至2时50分左右,红桥饭店厨师何某就到小卖部买东西,我看到何某在小卖部买了���瓶罐装花生牛奶饮料和一桶康师傅快餐泡面后就走出小卖部,当何某走出小卖部约二、三米远时,我听到正在喝茶的黄某甲突然骂:“X你母,自己拿钱买东西都不可以吃。”何某听到黄某甲的谩骂的话后就回答讲:“你不准X我母。”然后他们两人就发生争吵,他们争吵了不久,就相互用手推来推去打架,当时我正在玩手机就没有留意他们的行为如何,当我发现何某将花生牛奶和泡面扔在地上,泡面已经被挤扁,接着,何某转身往红桥饭店跑去,而黄某甲还在小卖部处,不久,我看到何某和红桥饭店另外一厨师妃宁从红桥饭店里冲出来到小卖部处,何某和某宁没有说什么就一起用拳脚殴打黄某甲,红桥饭店另外几名闻讯赶来的员工出来劝架,我也上去拉住妃宁,不让他再殴打黄某甲,在在场人的劝阻下,妃宁某甲何某就不再殴打黄某甲,接着,我就打电话给红桥饭店老板王某丙,但王某丙的手机已经关闭,我就又叫王某丙的姐夫车某去叫王某丙,不久,王某丙就赶来到现场,但妃宁某甲何某不知何时已经离开现场,王某丙来到现场后就开车将黄某甲送去医院检查,接着,我在现场听到红桥饭店员工说何某和某宁系亲兄弟,我看到没有什么事了,我就离开了现场。在凌晨1时许,我来到红桥饭店小卖部时,黄某甲正在小卖部桌子上喝酒,黄某甲在喝酒过程中曾对我讲:“母给我X,我今天下午在陈某甲买狗肉吃不完,将剩余的狗肉打包带回红桥饭店里加热再吃时,妃宁讲我霸道,难道我自己买的狗肉都不可以吃吗,我自己食用的油都没有用红桥饭店的,我从自己家里带来的豆油自己用,我只不过用了饭店的一点柴火和几个大蒜而已。”说完,黄某甲还将他所用的豆油提出来给我看,也可能是这个原因,他们才发生争吵打架的。辨认笔录,陈某乙指认被害人黄某甲及殴打被害人的人是王妃宁、王某乙。(5)姚某(男、绰号车某、63岁、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6日凌晨1时左右,我下夜班后就在红桥饭店二楼休息室与员工一起打扑克,那时厨师妃宁就从楼下上来对我们说:“新来的那个保安我只是讲他拿老板的狗肉吃,他就用粗话X我母。”当时我听王妃宁这样说后就劝他不要再为这件事赌气,没什么事就算了。王妃宁在我劝说下就也没有再说什么就回他宿舍。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突然听到王妃宁胞弟王某乙在宿舍的楼梯处叫喊说:“我在小卖部被保安用八宝粥罐砸打伤,下去打死他。”王某乙这样说后,王妃宁听见后就从宿舍出来和王某乙从二楼冲下去,当时我们打扑克的休息室就靠近王妃宁宿舍,所以我们能清楚听见,我看见王妃宁某甲王某乙要��下去打架,所以我担心出事就也赶紧出去劝阻他们,当时柯某丙、陈某丙等人也跟着下去,我由于年纪大,当时没有追得上他们,当我来到小卖部后看见保安和王妃宁在互相用粗话对骂,我就过去劝说保安不要再争吵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但保安依然用粗话骂王妃宁,这时,王妃宁就推开我,一拳打在保安身上,我见状后就拉住王妃宁不让他继续打保安,并把王妃宁推开,接着,我就继续劝保安不要再闹下去了,有伤明天再去看医生了,当时保安对我说:“我不能就这样给他们打了,我要打电话回去叫人来。”我就劝他不要把事情闹大,当时保安觉得身体不适很难受就叫我去找饭店老板,我看见这种情况后就去找老板,当我和老板来到小卖部处时,就看见保安躺在地上,好像在抽搐,老板见状就和员工妃明开车去送他到雷某乙去救治。我当时只是看见���妃宁打了一拳给那个保安,没有看见王某乙动手殴打那个保安。辨认笔录:姚某指认被害人黄某甲及殴打被害人的人是王妃宁、王某乙。4、被告人王妃宁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16日凌晨1时左右,我下夜班就约工友柯某丙到红桥饭店小卖部买夜宵吃,当我们来到红桥饭店小卖部时就看见新来的保安正坐在小卖部前的桌子上喝酒吃狗肉(当时我看见保安喝米酒),我当时就对他说:“吃夜宵啊,好生活哦。”保安当时就用粗话骂我:“X你母啊。”我没有理会他,继续和柯某丙往店宿舍走,保安这是放下酒瓶继续追着骂我:“X你妹啊。”我当时听见后就也用粗话骂他“X你母啊”,那是柯某丙就劝我不要理会他,这样我就和柯某丙回宿舍,当时我回去宿舍,而柯某丙就在二楼的大厅看同事打麻将。大约15分钟,我在宿舍里听到我弟弟王某��在楼梯的转角处对工友们说他在饭店的小卖部处买饮料时被保安用压力瓶扔砸伤,我听见后就也从宿舍出来跟着他们下楼,当时我看见“车某”、陈某丙、柯某丙和我老弟王某乙走在前面,我们几个人来到小卖部前时课件保安手里持一根木棒站在小卖部前,当时车某就说:“你拿这么粗的木棒不能打架,否则会打死人的。”我看见保安手持木棒后当时没有说什么就直接上前要抢走他手中的木棒,这样,我就和保安扭在一起,在夺木棒的过程中,保安一拳打在我左后肩膀上,我就也用左拳打了一拳在他的右后肩膀上,并夺走他手中的木棒扔在地上,接着一拳打在保安的右上肩膀,保安被我打一拳在他右上肩膀后就顺势倒在地上,这是车某、陈某丙、柯某丙就把我拉住,不让我继续殴打那个保安,而那个保安倒地后就说头有点昏,接着就站起来拿出手机打电话给他老婆(因为当时是开着扬声器,所以我可以听到对话内容),当时接电话的是他儿子,保安说:“母亲呢?叫她听电话。”这是他的老婆就来接电话,保安就对他老婆说:“我在店里被人打了。”他老婆就说:“是哪里人打的?”“是英利人。”他老婆回答说:“我知道了,我现在叫村里人出来。”当时车某、陈某丙、柯某丙等人把我拉回饭店的厨房里,这是,车某就跑去叫饭店老板王某丙,老板王某丙下楼后就直接过去保安那里,我看见王某丙去到那里后就和少明带保安一起开面包车到雷某乙的医院检查,而车某那时也把我老弟王某乙拉回厨房,当时车某就说:“保安已经打电话回去叫人,万一村里人来到后引起打架出事,老板承担不起。”这是车某就建议我们兄弟先出去避一避,当时我们也同意,这样,我们没有回去宿舍收拾东西,我们兄弟两人和陈某丙、柯某丙���四人一起骑摩托车到雷某乙,陈某丙就出钱在雷某乙开了一间双人房给我们休息,我们在房间冲完凉后,我就叫王某乙搭车回去,我们和陈某丙、柯某丙打了一声招呼后就离开。当时我不是故意殴打那个保安,我和他在争夺木棒过程中,他动手打了我,我才还手殴打他。我没有使用什么凶器,只是用拳头殴打那个保安,当时那个保安被我打了两拳后应该没有什么大碍,我没有看清楚他的详细伤势,但他被我打后还在打电话。当时那个保安可能是喝了白酒,情绪比较激动。我和那个保安是工友关系,之前没有什么恩怨。辨认笔录,王妃宁指认被害人黄某甲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害人的亲属黄一候发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知书”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超期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分别有柯某丙、陈宁航、姚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妃宁殴打被害人的胸前部、肩膀、颈部等部位,这一事实与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湛)公(雷)鉴(尸)字(2012)93号),死者黄某甲尸体经雷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被害人黄某甲头左侧顶部见表皮剥脱;左耳基部上方见一裂口,伤口边缘不整;右颊部近下颌处见表皮剥脱;左侧胸近胸骨处有一皮内出血;左肩胛部见表皮剥脱;左肘关节后外侧见表皮剥脱;右肘关节后外面红肿;右内踝上前方见表皮剥脱,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王妃宁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告人王妃宁对被害人的殴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产生被害人的死亡的,但被害人其生前患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王妃宁相互斗殴过程中,被害人在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喝酒等因素刺激下导致心脏负荷增加、心脏代偿功能较大程度下降,诱发其××发作,心源性猝死的死亡结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被告人是不希望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人对本案定性提出异议,不符合本案事实,不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妃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妃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生前患有××。在此基础上,死者与被告人相互斗殴过程中,在外伤、过度激动、紧张、喝酒等因素刺激下导致心脏负荷增加、心脏代偿功能较大程度下降,诱发其××发作,心源性猝死。所以,被告人王妃宁的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故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属于多因一果,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妃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林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陈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