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某甲等与申某乙、申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37年7月15日出生。原告申某甲,男,汉族,1933年9月13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兴钊,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乙,男,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申某丙,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申某丁,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申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某甲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申某甲负担。审判长 鲁东升审判员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