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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与福建省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申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福建省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申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314号原告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虹桥北路168号,00403009-8。法定代理人吴伏清,镇长。被告福建省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申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江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04549L。法定代表人:薛勤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建省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申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原告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健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