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钟凯,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海梅,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婧,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xx,系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文华忠,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权,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06元,由原告四川凯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