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唐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040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某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丁,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戊,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戌,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庚,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丁、唐戊、唐戌、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丁、唐戊、唐戌、唐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丁、唐戊、唐戌、唐庚的起诉。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维